我上週做了一件蠢事 - 捐了二十塊美金給貧窮的兒童。
那是在一天下午的圖書館,一個看似韓國人的女生來向我募款的。
韓國人向來較熱衷教會活動。或許是不知如何用英語拒絕,
所以我真的拿出二十塊來。
這裡的教會提供不少義務活動,包含免費英語教學,
不定期免費供給食物等。不過我都沒參加過。或許你會認為要有對價
關係才想捐款,是否太過勢利。但問題不在此。
我在台灣何時捐錢給過需要的人了?我大三暑假跑補習班那段時間,
有跟騎樓下的老人買過一條口香糖嗎?至今我仍對此耿耿於懷。所以
在退伍到出國這段經常南北往返的期間,只要車站內有殘障人士向我
推銷口香糖等小東西,我從沒拒絕過。不過粗估總共也只支出一兩百
元而已。在國內無所貢獻,在國外卻花大錢做公益,這不是蠢嗎?
自我一踏上美國開始,就已經以消費者的身份造福這個社會了。高額的
學費和房租,買各種物品的消費稅,甚至是較高的外國人電費押金。繳
清了所有款項,我覺得自己並無虧欠這個地方。美國政府或學校,可以
用稅收和學費餘額,補貼窮人和清寒學生。何需我一個局外人再捐款?
我並非無情的人,也知道捐款是好事。不過卻無法容忍自己對自己家鄉
的人相對苛刻。希望諸君以此為借鏡,且能在可行的狀況下幫助需要的
人。最後,我也希望那二十塊美金,能帶給需要的人最佳用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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