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March 9, 2011

自由,民主與資本主義(一)

        自由與民主兩者經常以併稱的方式出現,甚至可能被視為一個名詞。原因即在於現存政治體制,兩者可說是同存的。故此處試圖論證兩者之位階,並演繹出兩個原則。

原則一. 自由為民主之基礎,即前者位階高於後者。即便在寬鬆的條件之下,此立論仍然成立。

推論:
        首先將民主定義為多數統治。試想有個虛擬社會,其中有n個公民。所有人都服從多數統治,但沒有自由權利。第一次投票選項有兩個,選項獲得過半數者獲採納。兩項選項內容為,只要本選項獲半數以上支持,支持本選項者即有在第二次投票日外出的權利。所以第一次投票結果,最多有n/2-1的人無法參與第二次投票。由於必須所有人都需遵守多數決,故第二次投票的人數必然減少。複製同樣的投票內容,最快在第二次投票,最慢在n/2+1(當n為偶數)或者n/2進位到下個整數時(當n為奇數時),就有超過半數者無法參與下一次的投票。只有少於半數者能進行投票的狀態,恰與多數統治牴觸。如果更一般化,將兩個選項擴張到m個選項(m<n),則少數統治出現的速度將更快。據此,扣除以下所述例外情況下的嚴格條件,可知未以自由為基礎的民主,將演變為非民主。

例外:
1.當n=2,不論是兩人選擇相同或不同,都不會對雙方有所影響。
2.或是當n為偶數,n/2的人分別對不同選項有特別偏好,則兩個選項永遠處與平手的狀態,則民主得以延續。
3.m>n,則體系不穩定,有可能發生多數統治的崩壞,也有可能不會發生。如為前者,則不可預測何時會發生。


原則二. 自由可獨自存在

     在前一段推論中,已經隱含這個原則。此處將自由定義為多數民主國家之憲法所保障的項(但不包含工作權,這在日後可能談到),且不可分割。在有自由而無民主的社會,任何群體接無法用多數決壓迫少數或個人。(當然,前題是自由可被保障。日後再談此兩定理的實際應用,此處只談理論)即使在這個社會,由多數決選出一位領導者,其將無所做為。因為沒有任何政策或多數決是無損自由的。因此,領導者的決定是隨機抽出或投票選出並無差別。這種情況,猶如數戶人家散佈在一座深山上,彼此不相往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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